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26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市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广泛、充分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于7月25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为《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单设住院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在原25000元(困难人员125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含住院、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等费用)的基础上,单设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18000元(困难人员为9000元),即可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三)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2025年起,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5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承担、基金(财政)承担比例仍保持2:3不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大病保险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王佳、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