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4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满足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尊重我省临床诊疗实际,助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相关要求,我省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积极组织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起草过程
2024年7月,安徽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新增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43号),按照自愿申报、市级初审、省级复审的原则,按程序开展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新增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工作。
经市级汇总初审后,上报了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建议名单。省级医保部门组织临床中医药专家、医保专家等开展评审,提出了建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经征求各市医保部门、省有关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24年11月28日经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2月5日,通过国家医保局备案。2024年12月23日,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4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纳入药品范围。本次共新增芪芍真武颗粒等25个医疗机构制剂、人工麝香等8个中药饮片。同时,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且未向有关部门提交再注册的盐酸达克罗宁乳膏、化痰降气胶囊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将“氧化锌擦剂”名称规范为“氧化锌搽剂”。
(二)明确基金支付政策。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全省统一设定为30%;中药饮片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的医保限定支付规定、医保支付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可在规定调剂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使用本目录内药品,参照医保限定支付、调剂使用等有关规定执行,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明确药品联动管理。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注册内容需变更或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再注册等,制剂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补充申请、备案或再注册申请,并将批准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的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区市分别报省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再注册、备案或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四、创新做法
(一)有进有退,动态调整目录范围。按照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在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将临床治疗确需的好药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与此同时,建立动态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我省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的2个药品调出目录,实现药品目录的有进有退、动态调整。截至目前,共195个医疗机构制剂、91个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形成闭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目录调整过程中,坚持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协调联动。对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注册内容需变更、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再注册等,制剂单位需将批准情况同步提供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再注册、备案或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动态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形成药品审批、注册与纳入基金支付的工作闭环。
(三)信息公开,方便参保患者查询。汇总发布本次新增纳入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调出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3批次累计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名单等信息,同时明确目录内药品的医保支付属性、调剂使用等相关规定,方便参保群众了解政策、查询药品。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方式:0551-6902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