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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在2012年重点部门重点科室作风评议活动和近期110投诉中,群众对少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费行为和药品收费价格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有效降底医疗费用,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责任,防止和杜绝不规范的收费现象,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本、价目表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高值耗材以及使用量大的医用耗材等价格,对调整了的价格及时予以更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每个项目都明确制定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凡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和收费。

  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2010年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为省、市、县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应级别的最高服务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在不突破相应级别最高服务价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价格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患者提供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严禁擅自提高标准、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

  四、各医疗机构要实行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由内设价格管理部门牵头,财务、计算机信息管理、医保、医务、护理、审计和纠风等部门共同参与,并在院内通报自查结果,督促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并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加强价格政策的学习,不断增强政策观念和群众观念,及时掌握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动态,严格收费行为,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市卫生局将对各单位医疗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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