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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9 信息来源:查看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区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对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得益受惠。

二、加快推进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于7月中旬将国家谈判药品盐酸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挂网,包括谈判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企业、药品产地和谈判价格等信息。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各级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求,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挂网价格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医疗机构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三、加强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谈判药品网上采购的监管,通过网上监管平台对谈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考核,保障谈判药品的正常供应,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定期将国家谈判药品采购使用等信息报送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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