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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健委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2 信息来源:查看

沪卫药政〔2021〕9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健康统计中心,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市药事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和《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卫药政〔2021〕2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医保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指标(2021年版)》(见附件1),考核指标根据国家工作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委托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对市级医疗机构报送的合理用药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各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医保局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除市级医疗机构外)合理用药考核。

二、考核程序

自查自评

医疗机构每年对本单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自查报告。

信息报送

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将上一年度的考核指标数据信息、自评报告(见附件2)等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市级医疗机构)和区卫生健康委(辖区内除市级医疗机构外)。各医疗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该年度评价结果降级处理。合理用药考核市级医院名单见附件3。

考核评价

市、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医院上报的数据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各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进行考核评价。评价成绩名次按照百分比排序,评价成绩排名前30%为优秀(A),31%~80%为良好(B),其余为合格(C)。

复核抽查

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会同市药事所结合每年度质控督查工作,对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复核抽查。

结果反馈

市、区卫生健康委将每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在一个考核周期内(3年一周期),第3年度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区卫生健康委将各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

三、其他事项

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对本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上报2018-2020年的考核指标数据信息、自评报告等材料。

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和各区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药政管理处。

四、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健康委

姓名:魏馨,电话:23117857

电子邮箱:yzc@wsjkw.sh.gov.cn

(二)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姓名:应寅清,电话:13601886176

电子邮箱:clinpharmsh@yeah.net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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