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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20180302)
发布时间:2018/03/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改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局、物价局、市直非公立医疗机构: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是深化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医改办〔2017〕15号)要求,为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及配套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衡水市辖区内的二级及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等,可申请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开展相应改革。改革主要内容是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参照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参照属地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同时纳入医保监控系统进行监督。一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依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的医改部门制定。
   二、申请实行改革的程序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向同级医改部门提交参加改革申请,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药品零差率销售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测算、申请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材料。
   (二)同级医改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物价部门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参改并予函复。
   (三)对经审批同意实行改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改、人社、卫生计生、物价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保障其及时顺利开展各项改革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禁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严格审查申报资料,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改及具体模式,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基本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强化行业监管。人社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顺利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的调整和对接。
   (四)各县(市、区)医改办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宣传,每季度末向市医改办上报期内非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审批情况。
    联 系 人:杜晓扬
    联系电话:2329089
    电子邮箱:hbhsygb@126.com


    衡水市医改办          衡水市人社局

衡水市卫生计生委      衡水市物价局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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