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2〕5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在系统梳理现有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省政府同意,制定出台医保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和省属头部医院发展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支持医疗服务优质优价(优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流程、施行试行价格同质同价、制定调价定价政策倾斜、支持项目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支持提高疑难急危重症收治能力等方面(完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完善DRG/DIP付费工作机制),支持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等方面提出细化措施,推进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和省属头部医院发展。
三、创新亮点
一是开辟新增立项绿色通道。项目医院从输出医院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引进的代表其专业特色的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无法与我省现行价格项目对接的;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开展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我省诊疗空白的具有重大创新性、经济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经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初审后,无须提交专家评审,由项目医院和省属头部医院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省医保局报告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在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试行。
二是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倾斜。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选择调价项目时,对项目医院和省属头部医院重点发展优势学科的代表性专业特色项目给予倾斜。项目医院或省属头部医院中,属于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开展的代表性优势专业特色手术类、治疗类医疗服务,其价格可在我省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10%。输出医院派驻项目医院的专家,可参照输出地特需门诊诊察费专家资质条件及价格水平开展特需门诊诊察服务。
三是完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从输出医院引进的医疗服务项目,在输出医院属于医保支付范围,我省已正式定价的,研究论证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医保限定支付条件不一致的,参照输出医院所在地支付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调整我省限定支付条件;我省尚未正式定价的,在正式定价时同步论证确定医保支付属性。
四是完善DRG/DIP付费工作机制。综合考虑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的功能定位、医疗水平、专科特色、病种结构等因素,在确定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综合系数时给予倾斜,支持收治重大疾病患者。完善特例单议机制,对疑难急危重症和复杂罕见病等执行固定退出管理。研究探索DRG/DIP付费除外支付等政策,支持创新药和先进医疗技术应用。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医院新增纳入“省内大病无异地”试点的定点医院范围。
四、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措施落地,发挥政策合力,全力支持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发展。项目医院、省属头部医院要建立健全与医保支持措施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主动控制成本费用,在促进医院精细化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要妥善做好支持措施与基本医保政策的衔接,加强宣传解释。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咨询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人:何婵
联系电话:0551-6902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