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我市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制改革工作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3日起,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非许可事项变更(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减少生产产品)、药品零售企业(总部)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连锁经营方式、《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补发、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等6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备案决定。
对2021年12月13日前提出上述事项申请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二、对于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含相关人员)、虚假数据和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将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