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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2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用药管理,保障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逐步缩小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精神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我们组织制定了《广西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2013年版目录),并提出有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3年版目录在保持新农合报销药物政策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目录范围,并按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将现行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自治区增补品种全部纳入。今后,凡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品种均自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二、2013年版目录药物品种总数为2013个(不包括中药饮片),其中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1278个,中成药(包括民族药)638个,医院内中药(壮药)制剂97个。在备注中对现行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品种进行了标注,便于各地落实基本药物新农合报销政策。

三、对纳入目录的医院内中药(壮药)制剂,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注〔2011〕31号)要求生产和使用,并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批准文号有效期内有效,批准文号撤销则自动作废。

四、各地要认真执行2013年版目录,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让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充分了解新农合药物报销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

五、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原则上,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和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100%,县级和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5%以上,市三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90%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使用目录外药品要坚持患者签字认可制度。

六、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尽快完成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做好新旧版本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做好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目录的对应工作。

七、2013年版目录从2013年5月1日起全区统一执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桂卫农卫〔2010〕5号)同时废止。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的制订和调整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修改或自行制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基层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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