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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30 信息来源:查看

  一、实施情况

  2016年,我市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实现全民医保一体化。根据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相关要求,市人社局印发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348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6〕348号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珠人社〔2016〕348号文在促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文件废止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和省文件要求

  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健全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8月,广东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从排除法调整为准入法进行管理,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医保三大目录)。2021年以来,国家和广东省分别出台了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省医保待遇清单要求“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相应医保支付标准,各市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支付范围,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近年来医保三大目录实施动态调整,我市均转发省文件并贯彻执行,医保三大目录均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采用准入法进行管理,珠人社〔2016〕348号文中部分条款早已被替代,不再执行。

  (二)满足我市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需要

  珠人社〔2016〕348号文对于部分诊疗项目参保人先自费一定比例再纳入医保报销的规则从待遇报销角度进行相应规定,2024年7月,我市修订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24〕57号,以下简称珠府〔2024〕57号文),该通知于2024年9月1日实施后,珠人社〔2016〕348号文中内容已全部被新规定替代,其内容不再具有适用性。

  三、下一步政策衔接说明

  珠人社〔2016〕348号文废止后,我市医保三大目录按照国家、省要求以及珠府〔2024〕57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的范围和标准。医保目录中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规定支付: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自付5%。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参保人员先自付30%。

  珠府〔2024〕57号文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医保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医保权益不受影响,珠人社〔2016〕348号文自2024年9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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