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我局组织换证现场检查,以下企业符合条件和标准,拟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审查期自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9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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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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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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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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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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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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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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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利康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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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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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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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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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水澜山现代风情12栋1层自西起第1、2向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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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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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含冷藏药品)、血液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肽类激素(仅限胰岛素)、其他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中药饮片(不含毒性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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