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承接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起草了《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见附件1,起草说明见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于2022年11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zjyps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