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和《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并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情况,省财政厅、卫生厅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规范风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新农合统筹地区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的专项储备资金。
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应由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基金入不敷出。
第三条 风险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年提取、按统筹地区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建立。风险基金从当年的统筹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比例原则按每年3%,如上年基金结余较多时可按结余的50%提取,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的10%以后不再提取。
第五条 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地区提取的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管理。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风险基金的筹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按时足额将风险基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因当年不可抗力导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大幅度增加,并致使基金临时周转困难时,可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第七条 基金支出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基金正常超支应通过科学测算调整补偿方案,加强医药费用支出控制等措施解决,一般不得动用风险基金。
第八条 风险基金的动用审批。其申请程序为,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九条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动用风险基金的使用要求,及时将风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经办机构的支出户或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风险基金动用后,统筹地区应及时从下年度统筹基金中调整补充,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对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一) 截留、挤占、挪用风险基金;
(二) 未按规定提取、缴存风险基金;
(三) 将风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 擅自改变风险基金用途;
(五)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