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保证临床用药需要,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药政﹝2011﹞2号)要求,现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原则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内的品种以及跟标品种。少数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使用中标产品目录外品种的,经评审后可以使用。
2、原则上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20种,三级综合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30种,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40种。二级以上专科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20种。基础大容量注射液以生产企业为单位计算,一个生产企业算一个产品。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品种的年度采购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该品种2012年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量的80%。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拟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的价格,原则上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平台2010年以来全国各省(市)中标价和2011年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时企业报价中的最低价为依据进行议价,且与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中相同质量层次品种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规范采购程序
1、选定采购品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在选定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内药品的基础上,经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按规定要求确定本单位少数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品种。医疗机构选定的这些品种必须是2009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候选)目录中的产品(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
2、申报采购计划。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确定的拟采购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通过申报系统一次性报省辖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于2013年1月20日前通过申报系统报省卫生厅。驻宁省、部属医疗机构于1月20日前将本单位拟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直接由申报系统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药学、采购管理、医保、物价、食药监等部门的专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供应价格,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零售价(具体议价规则另行制定)。医疗机构年度采购计划执行完毕,下一个年度采购计划的申报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3、组织产品采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通过价格谈判后,医疗机构应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获准采购的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向供货企业发送采购订单。供货企业根据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按照采购订单和配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三、严格采购要求
1、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中标产品目录内的药品,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多用基本药物,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
2、少数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日常采购工作自2013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未获准采购的目录外药品停止采购。医疗机构原库存药品的清库期原则上不超过60天。
3、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根据采购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药品的采购工作,确保基本药物采购顺利进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药政处。
联系人:王玥电话:025-83620914
江苏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