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局在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要求,支持分级诊疗,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依据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与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8号)要求制定。
三、出台目的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合理确定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加强异地就医运行分析,支持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四、重要举措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跨省异地就医要“先备案、后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需提供就医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等材料之一办理,医保经办机构履行备案告知义务,强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诚信备案意识。
(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首先自付比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省内和跨省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统筹内医疗费用的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20%。
(三)强化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和运行分析。要求重点监测本地和异地就医人员的费用差异,加强异地费用审核,定期开展流出及流入异地就医费用运行分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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