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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送省管低价药品资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 信息来源:查看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我省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定价范围制定省级低价药品清单。为做好该工作,要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即时报送相关资料。现将报送省管低价药品资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品种范围

    列入《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详见附件一,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中药饮片和二类疫苗等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因药品使用特性,无法计算日均费用的品种,暂不列入报送范围。

    二、报送资料内容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注册批件(或进口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药品说明书等资料原件的扫描件。

    2、我省已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品种,报送《低价药品资料报送表》原件的扫描件(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及EXCEL表(报送表详见附件二)。

    3、我省尚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品种,报送《低价药品中标价格报送表》(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及EXCEL表(报送表详见附件三),其中: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平均中标价格*(1+15%)。

    以上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hnyyjgc@163.com

    三、填报要求:


    1、日均费用均按代表品的零售价格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平均日用量是成人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依体重精确使用的药品,按照成人体重60kg计算日用量;专门的儿童用药按照儿童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每日用法用量随病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维持剂量计算,未标示维持剂量的,按照病程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平均数计算;标示多种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未明确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日用量居中的一个或者两个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平均日用量。

    2、报送资料一律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无需递交纸质材料。

    3、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月30日前及时向我局报送符合日均费用标准的低价药品相关资料。

    联系人:李一方    联系电话:0731-8221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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