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发〔2023〕6号)和《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将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医保发〔2023〕14号)精神,我局按照规定程序,经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形式审查,确定了通过形式审查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名单,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4月5日。公示期间,请社会各界对公示制剂的资格条件、相关信息和形式审查结果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情况请署实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传真:029-86785986
电子邮件:xasybc@163.com(邮件命名为“形式审查公示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