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创新医保基金支付方式,进一步做好我市日间手术医保管理,鼓励更多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服务,减少参保患者就医经济负担,减少住院天数,提高床位周转率及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对日间手术及医保支付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将我市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日间手术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符合《医疗机构日间医疗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卫办医政发〔2022〕16号)相关规定,具备开展日间医疗服务能力,配备满足日间医疗所需医疗资源,能够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日间手术病种术式目录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日间手术推荐目录(2022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38号),结合省医保局2025年修订版按病种分值(DIP)付费2.0版病种库和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实际,形成《毕节市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日间手术病种目录(2026年版)》(详见附件),今后毕节市DIP日间手术病种目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及我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实行动态调整。
三、日间手术管理与费用结算
(一)参保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符合日间手术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并及时为其办理日间手术登记,并在登记后7天(含7天)内开展日间手术服务,超过期限的门诊及相关费用不纳入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已签订知情同意书或办理日间手术登记手续,但未行日间手术治疗的,门诊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纳入日间手术医保支付,按相应门诊待遇结算。
(二)日间手术结算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患者在市域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日间手术条件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后,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检查到接受手术诊疗后出院前整个诊疗过程产生的与本次日间手术直接相关的合规医疗费用,具体为术前检查、手术、麻醉、药品、护理及术后门诊伤口换药、拆线等所有符合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耗材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按规定应在门诊实施的手术与检查性操作不纳入日间手术医保支付范围。
(三)本通知规定的日间手术相关医保费用,应符合贵州省医保“三目录”规定,不设起付线,实行日间手术按病种分值付费,纳入DIP付费总额预算管理,经办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病种赋值、月度预拨、年度清算”的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日间手术病种标准分值与普通住院同病种标准分值相同,年终按毕节市DIP经办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结算。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规定报销。
(四)日间手术期间,如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难以在48小时内出院的,退出日间手术管理转为普通住院,按照普通住院进行结算。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与医疗质量管理要求
(一)住院结算清单、病案首页填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准确反映日间手术诊疗信息,医保结算清单中住院医疗类型选择“日间手术”,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传至医保平台,以满足日间手术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需要。
(二)成立日间手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日间手术医疗管理工作,包括日间手术患者入出院评估、日间手术期间医疗质量安全和院感控制、出院指导与随诊以及患者术后康复指导等有关工作。
(三)建立日间手术中心或在现有手术室预留日间手术室,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间手术医疗安全管理,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让患者获得规范、安全、高效及质量保证的诊疗服务。
(四)建立日间手术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掌握日间手术适应症及入出院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用让患者外购药品、医用耗材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也不得将日间手术相关费用转移到门诊另外收费。对日间手术患者出院时必须带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根据患者病情按临床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和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内部培训,让医务人员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规范开展日间手术治疗。
五、其他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工作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基金支付和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经办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开展日间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医保协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政策配置,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准确上传费用明细、提供必要的医保结算资料,按规范流程及时支付日间手术医保费用,确保日间手术医保支付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医保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患者理解、配合和接受日间手术治疗,为构建日间手术管理模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以参保人入院时间为准),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