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要求,信阳市医疗保障局会同信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信阳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特殊人群范围有哪些?
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新生儿、困难群众等,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可动态参加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不受缴费期限制。
二、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参保缴费待遇保障?
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退役后30天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日至当年12月31日;30天后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第31天至当年12月31日。
三、职工医保断保人员有哪些参保缴费待遇保障?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费用。职工医保中断3个月(含)内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日至当年12月31日;中断3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并缴费的,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第31天至当年12月31日。
四、新生儿有哪些参保缴费待遇保障?
1.2024年1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出生90天(含)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出生90天后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日至当年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并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出生次年12月31日。
3.父母亲有一方参加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医保相关政策报销。
五、困难群众有哪些参保缴费待遇保障?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参加当年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日至当年12月31日。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5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可参照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参保,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第31天至当年12月31日。
六、如何进行缴费确认?
(一)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或居住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及时将参保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并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保费。医保经办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员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二)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等确需退费的,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的退费申请,由缴费人或代理人向原参保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原参保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