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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开发区有关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工作,推进诚信医保建设,保障基金安全,现将《东营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诚信医保建设,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鲁医保发〔2022〕3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管理,是指医疗保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对医疗保障领域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奖惩,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东营市各统筹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共建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维护定点医药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信用管理的具体

实施细则,组织属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工作。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也可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医保信用评价信息平台管理,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医保信用评价信息数据采集、上传、记录、存储和应用。

第二章  信用承诺

第六条   信用承诺是指定点医药机构以规范形式向社会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律管理、诚信服务、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惩戒等。

第七条   信用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诚信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三)积极接受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

(四)自觉接受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归集是指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和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采集、管理等活动。信用信息归集方式为数据交互和手工采集。

第九条  医保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医保业务平台、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医保基金监管稽核及日常审核、政务大数据平台、 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

第十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医保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并定期更新,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采集标准及采集方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准确记录定点医药机构的信用行为,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主动向所属医疗保障部门上报信用信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医保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医保编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定点医药机构信用承诺等。

(二)良好信息。包括政府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表彰、奖

励、通报表扬等。

(三)不良信息。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在医疗保障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服务协议的信息,受到县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处理的相关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四)其他信息。包括舆情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有关法律、 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履行自身权利及义务,按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从协议履行、基金使用、医药服务、行业规范等方面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及评价标准分别展开评价,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级基本分值1000分,在此基础之上,设置减分项、加分项两类指标。医保信用评级根据赋分标准,采用基准分递增(减)、标杆最优、实际值中优等方法打分。

评价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安排或政策调整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对下一评价周期的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内根据各定点医药机构得分情况,医保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A、B、C、C-、D、D-七个等级。

第十七条  同一案件或一次检查中,定点医药机构有多次同一评价指标扣分情形的,按一次(例)行为予以扣分,有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评价信息涉及的情形未消除的,在下一周期继续作为评分依据。

第十八条  签署医保定点协议不满一年的定点医药机构不参与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等级以自然年度为评定周期,每年的信用评级根据上一年度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当年守信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公布起至下一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内有效。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将拟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反馈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对其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

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信用异议申诉可以向所属医疗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说明申请修改的理由、事实、依据;

(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日常监管、基金预付、年度考核、联合奖惩等方面。

(一)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年初预拨资金按上年度结付率的102%拨付;

2.降低日常现场检查频次,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部署等进行监督检查外,不另行对其开展检查;

3.连续两年评定为A+的,第二个评定为A+的年度可免于现

场检查;

4.通过医疗保障官方网站等公开平台或其他媒体进行宣传表扬;

5.医保评比表彰予以适当倾斜;

6.其他鼓励性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B级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年初预拨资金按上年度结付率的98%拨付;

2.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C-级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年初预拨资金按上年度结付率的96%拨付;

2.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D-级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下

列规定进行管理: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年初预拨资金按最低比例拨付;

3.连续两年被评为D、D-级的,解除服务协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在

每年信用评价结果评定后,将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信用等级

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上公示。及时将评价结果及医疗保障领域的重点监管对象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山东东营)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修复仅适用于定点医药机构被认定且记入医保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不再公示,视为自然修复。

定点医药机构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视为依申请修复。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已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处理决定的,可向所属医疗保障部门申请修改,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说明申请修改的理由、事实、依据;

(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医保发〔2021〕21号)、《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医疗保障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医保发〔2021〕25号)同步废止。

 

附件1

医保信用等级分级

信用等级

分数参考区间

A+级

1050分及以上

A级

950-1049分

B级

900-949分

C级

850-899分

 C-级

720-849分

D级

650-719分

 D-级

650分以下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信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指标性质

评价内容及要求

评价方法

评分标准

协议履行

基础管理

1

机构设置

定性

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年度考核

达不到要求扣10分。

2

规章制度

定性

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年度考核

每缺一项制度扣5分, 最多扣20分。

3

信用承诺

定性

签署医疗保障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年度考核

未按规定执行的扣20分。

4

宣传培训

定性

①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就医和结算流程等宣传,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及时更新宣传内容;②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③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稽核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5

信息系统

定性

①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障网络稳定畅通,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②医院HIS系统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采用安全有效隔离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物理隔离;③医院HIS系统与医保智能监控系统有效对接,并使医保智能监控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并实现应用。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要求扣10分。

6

收费规定

定性

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按照协议条款执行;②执行价格有关法律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③市场调节价和自主定价项目应做好知情告知,不得纳入医保支付。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要求扣10分。

7

医保编码

定性

①及时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等医保编码工作,及时入库,动态调整,国家赋码后同步更新;②配合做好三目录、费用结算清单等国家统一编码落地实施工作。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要求扣10分。

8

报送制度

定性

①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年度工作总结等;②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③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年度考核

未按规定报送的,每次扣5分,最多扣15分。

9

凭证管理

定性

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未按规定保管的,每项扣5分,最多扣40分。

10

变更备案

定性

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地址、经营性质、机构类别、诊疗科目、机构规模(级别、床位数)、医保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医疗设备设施、银行结算账户等发生变化时,按照规定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备案,申请变更。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发现一次扣10分。

费用控制

11

医疗费用总额增长率

定量

医疗费用总额增长率=(本年度医疗费用总额-上年度医疗费用总额)/上年度医疗费用总额×100%

排除合理因素(新增就医人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重病患者比例高等)影响。

线上考核

①医疗费用总额由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组成。②根据本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增长率分布情况,最多扣30分。

12

门诊目录外自费率

定量

门诊目录外自费率=门诊全额自费项目总额/门诊费用总额×100%

线上考核

①包括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②最小值低优,根据本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率情况,最多扣30分。

13

住院目录外自费率

定量

住院目录外自费率=住院全额自费项目总额/住院费用总额×100%

线上考核

最小值低优,根据本地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费率情况,最多扣30分。

行为规范

14

就医核验

定性

①对就诊的参保人进行身份识别,查验参保人身份证、医保凭证等,确保人证一致;②非经医保经办机构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留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有效凭证。

日常考核

未按规定执行而出现冒名就医的,每例扣5分;未按规定收集、留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有效凭证的,每例扣2分。本项最多扣20分。

15

知情同意

定性

①因住院病情需要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的,应书面告知参保人,严格执行全额自费项目知情同意签字制度;②能够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

年度考核

未按规定开展,查实一例按扣10分,扣完为止。

16

处方流转

定性

严格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及时为患者办理必要的门诊处方外配手续。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分,执行不好的视情况扣5分-10分。

17

异地就医

定性

按规定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办理联网结算,与当地参保人一并纳入医保管理服务,执行就医地DRG、DIP支付结算标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异地参保人员即时结算费用。

年度考核

按照规定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得分;
未按规定的,核实一例扣4分。

18

费用结算

定性

①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过日对账正确上传数据,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②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所发生的有疑义的医疗费用进行复核,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疑点反馈;③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未及时申报医疗费用的,每次扣5分;未协助医保经办机构稽核的,每次扣5分。本项最多扣20分。

19

药械集采

定性

公立医疗机构①严格执行集采政策,参加集采工作并按要求报量;②畅通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入院渠道,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③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不得违规网下采购。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①一个评价年度内临床需求药品耗材未参加集采工作的扣10分,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每个品种扣5分。②不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违规网下采购的扣10分。本项最多扣40分。

20

药品管理

定性

①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药品供应制度;②优先配备使用医保药品,按规定配备国家谈判药品和省谈判药品;③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严格掌握目录内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每缺一项制度扣5分;未优先配备使用集采药品扣10分,未按规定配备谈判药品的扣10分;医保药品未按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的,每例扣10分。

本项最多扣40分。

21

医用耗材

定性

①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②以成本形式打包计入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用耗材,不得另行收费;③严格执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的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评价制度;建立高值医用耗材使用分析评价,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比例。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未取消耗材加成的扣10分,出现接受经营者给予折扣的扣30分;对打包耗材另行收费的,扣10分;未执行医用耗材相关临床规定的扣10分。

22

自查自纠

定性

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年度考核

达不到要求扣10分。

23

工作配合

定性

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监控审核稽核、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

日常抽查

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扣20分。

服务质量

24

电子凭证使用

定性

及时做好系统接口改造,满足参保人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以扫码为交互方式,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年度考核

达不到要求扣10分。

25

满意度

评价

定性

①满意度测评,采用随机公开的方式,发放满意度测评表,分别对住院参保患者和门诊参保患者满意度进行调查:门诊(住院)参保患者满意度=评价满意的被调查门诊(住院)参保患者人数/接受调查的门诊(住院)参保患者总数×100%②利用第三方评价,抽取部分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商,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

日常抽查

问卷调查

扣除分值=(1-满意度)×40(分)。

26

媒体报道

定量

按本机构被主流媒体报道,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可的,按照报道数量赋分。

日常抽查

根据期内被媒体报道关于医疗保障工作情况的,正面情况每例加10分,最多加20分;负面情况每例扣10分,最多扣20分;多家媒体报道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协处理

27

约谈

定量

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约谈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 50 分。

28

通报

定量

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 100 分。

29

追回费用

定量

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追回费用。

日常抽查

按金额扣分,计算公式为:(追回费用金额/本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总额)×500 分。

30

拒付费用

定量

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拒付费用。

日常抽查

按金额扣分,计算公式为:(拒付费用金额/本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总额)×500 分。

31

中止协议

定量

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中止协议的。

日常抽查

按累计月份扣分,不满3个月的扣10 分,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20分,6个月以上的扣50分。

32

医保医师处理

定量

被暂停或中止处方权的,取消医疗保障医师资格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10分,最多扣50分。

33

科室处理

定量

被暂停医疗保障结算的。

日常抽查

按数量扣分,每次扣10分,最多扣50分。

基金监管

一般处理

34

约谈

定量

被医疗保障部门约谈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50分。

35

整改

定量

被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整改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50分。

行政处罚

36

罚款

定量

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罚款。

日常抽查

按金额扣分,计算公式为:(罚款费用金额/本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总额)×500分。

其他行为

37

其他行为

定性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视情况扣除。

社会信用

行政处理

38

行政处罚

定量

被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况。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简易程序处罚一次扣15分, 一般程序处罚一次扣30分,最多扣180分。

表彰奖励

受到表彰

39

政府表彰

定量

受到党委、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主动上报

县级每次计加5分,市级每次计加10分,省级每次计加20分,国家级每次计加50分。

40

医保表彰

定量

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报表扬。

主动上报

市级每次计加5分,省级每次计加10分,国家级每次计加20分。

工作配合

41

参与试点改革

定量

积极参与市级及以上医保试点改革等工作的,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主动上报

市级每次计加10分,省级每次计加20分,国家级每次计加50分。

42

自查自纠

定量

按照主动回退金额予以加分。

主动上报

按金额加分,计算公式为:(主动回退金额/本统筹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主动退回金额)×50分。

公益活动

43

公益活动

定量

主动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认可。

主动上报

每次计加5分。

其他奖励情况

44

其他奖励情况

定性

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主动上报

每次计加5分。

一票

否决

行为规范

45

工作配合

定性

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监控审核稽核、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一票否决,直接纳为D-级。

协议处理

46

解除协议

定性

被医疗保障部门解除协议的。

日常抽查

一票否决,直接纳为D-级。

司法处理

47

欺诈骗保

定性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者医疗保障待遇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日常抽查

一票否决,直接纳为D-级。

 

失信被执行人

48

失信被执行人

定性

医疗机构或其法人被纳入公共信用系统失信名单的情况。

日常抽查

一票否决,直接纳为D-级


附件3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信用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指标性质

评价内容及要求

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

协议履行

基础管理

1

机构设置

定性

建立健全医保管理服务部门,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

年度考核

达不到要求扣10分。

2

规章制度

定性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年度考核

 

每缺一项制度扣5分,最多扣20分。

3

信用承诺

定性

签署医疗保障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年度考核

未按规定执行的扣20分。

4

宣传培训

定性

① 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就医结算流程及医疗服务内容宣传等,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查询服务。②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③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稽核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扣10分

(省:每项达不到要求扣5分)。

5

信息系统

定性

①指定专人负责医保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合理设置管理权限;

②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③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④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要求扣10分。

6

收费规定

定性

①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遵守药品价格政策,明码标价;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③使用社会保障卡购药(医疗器械)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药(医疗器械)价格。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要求扣 10 分。

7

报送制度

定性

①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②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要求扣 10 分。

8

凭证管理

定性

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未按规定保管的,每项扣 10 分,最多扣 30 分。

9

处方管理

定性

①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②应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销售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③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每项达不到要求扣 10 分。

10

变更备案

定性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照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备案,申请变更。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的,发现一次扣10分。

11

自查自纠

定性

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年度考核

达不到要求扣 10 分。

12

工作配合

定性

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监控审核稽核、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扣20分。

服务质量

13

数据质量

定性

①确保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传输的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真实、准确并实时传输;②严格执行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数据备份;③传输数据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年度考核

①②达不到要求每项扣5分;

③达不到要求扣 20 分

14

应急预案

定性

制定应急预案,因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并影响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时,须及时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解释工作。

年度考核

达不到要求扣10分。

15

满意度

评价

定性

参保患者满意度=评价满意的被调查参保患者人数/接受调查的参保患者总数×100% 。

日常抽查问卷

扣除分值=(1-满意度)×40

(分)。

16

媒体报道

定量

按本机构被主流媒体报道,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可的,按照报道数量赋分。

日常抽查

根据期内被媒体报道关于医疗保障工作情况的,正面情况每例加 10分,最多加20分;负面情况每例扣10分,最多扣20分;多家媒体报道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

17

其他行为

定性

严格执行医保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

年度考核

视情况扣除。

协议处理

18

约谈

定量

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约谈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50分。

19

通报

定量

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100分。

20

追回费用

定量

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追回费用。

日常抽查

按金额扣分,计算公式为:(追

回费用金额/本药店医保基金支付总额)×500 分。

21

拒付费用

定量

 

被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拒付费用。

日常抽查

按金额扣分,计算公式为:(拒

付费用金额/本药店基金支付总额)×500 分。

22

暂停结算

定量

被医保经办机构暂停结算的。

日常抽查

按数量扣分,每次扣10分,最

多扣50分。

23

中止协议

定量

被医疗保障部门中止协议的。

日常抽查

按累计月份扣分,不满3个月的扣10分,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扣20分,6个月以上的扣50分。

基金监管

一般处理

24

约谈

定量

被医疗保障部门约谈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50分。

25

通报

定量

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每次扣50分。

行政处罚

26

罚款

定量

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罚款。

日常抽查

按金额扣分,计算公式为:(罚款费用金额/本药店医保基金支付总额)×500分。

其他行为

27

其他行为

定性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视情况扣除。

社会信用

行政处理

28

行政处罚

定量

被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况。

日常抽查

按次数扣分,简易程序处罚一次扣 15分,一般程序处罚一次扣30分,最多扣180分。

表彰奖励

受到表彰

29

医保表彰

定量

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报表扬。

主动上报

受到医保监管部门通报表扬≥1次,每次加4分,最多20分;未受到医保监管部门通报表扬,不得分。

表彰奖励

30

政府表彰

定量

受到党委、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主动上报

县级每次计加5分,市级每次计加10分,省级每次计加20分,国家级每次计加50分。

表彰奖励

工作配合

31

参与试点改革

定量

积极参与市级医保试点改革等工作的,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主动上报

市级每次计加10分,省级每次 计加20分,国家级每次计加 50分。

表彰奖励

32

自查自纠

定量

按照主动回退金额予以奖励。

主动上报

按金额加分,计算公式为:(主动回退金额/本统筹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主动退回金额)×50分。

表彰奖励

公益活动

33

公益活动

定量

主动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受到医疗保障部门认可。

主动上报

每次计加5分。

表彰奖励

其他奖励情况

34

其他奖励情况

定性

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主动上报

视情况计加。

一票

否决

司法处理

35

欺诈骗保

定性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因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或者医疗保障待遇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日常抽查

一票否决,直接纳为D-级。

失信被执行人

36

失信被执行人

定性

定点零售药店或其法人被纳入公共信用系统失信名单的情况。

日常抽查

一票否决,直接纳为D-级。

行为规范

37

工作配合

定性

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监控审核稽核、履约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

日常抽查

年度考核

一票否决,直接纳为D-级。

协议处理

38

解除协议

定性

被医疗保障部门解除协议的。

日常抽查

一票否决,直接纳为D-级。

 

附件4 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报告

评价周期:    XXXX 年 01 月 01 日—XXXX 年 12 月 31 日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机构类型

医疗机构/ 药店

机构等级

X 级或药店

医保编码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医保区划


法定

代表人


 

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等级

信用总分

协议履行

基金监管

社会信用

表彰奖励

一票否决








 

医保信用风险

表彰(次)

司法处罚(次)

行政处罚(次)

协议处理(次)





信用评价指标详情列表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评分(分)































 

医保信用事件详情列表

事件编号

事件类型

事件名称

事件    开始时间

事件    截止时间

处理日期

处理状态




































 

附件5 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价告知书

文号:           (  )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违规行为


医疗保障机构处理意见

本次扣减信用分数                 分;本年度现有

信用分数                  分(总分 1000 分)。

予以                                     处罚。

                              公章       

                               日期

 

送达人签字


日期


接受签字


日期


备注:如有异议需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同无异议。

本文书一式两份,医保机构留存一份,医药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6 定点医药机构信用异议申请书

 

评价告知书文号: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异议申请内容:(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公章:

                     日期:

 

医疗保障机构意见:

 

 

 

公章

                     日期:


附件7

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修复申请书

医药

机构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不良信用

文书号


时间区间


本单位声明,已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

处理决定,现申请信用修复,后附整改报告和佐证材料。

 

公章:

日期

 

医疗保障机构意见:

 

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医保机构留存一份,医药机构留存一份。

附件8

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修复告知书

 


医药机构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申请的(文书号                         )信用修复申请现已完成认定,修复结果为 通过/未通过 ,特此告知。

 

 

 

 

 

 

          公章:

         日期: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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