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部分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经研究决定对政府举办的省、市、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样调查对象
政府举办的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市、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省直医疗机构。
二、调查内容
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6月份省、市、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抽样调查表(见附件1)、抽样调查单位名单(见附件2)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见附件3)。
三、时间安排
2009年8月26日至9月11日。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实事求是,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
2、各医疗机构统计完毕后,加盖公章,传真到省卫生厅药政处。联系人:刘培,联系电话:0371-65897973(传真),电子信箱:hnswstyzc@163.com。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