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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辽阳市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市医保发〔2021〕36号
发布时间:2021/07/1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辽阳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辽市医保发〔2021〕30号)及相关规定,为保障新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政策有效落地,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执行时间

以入院时间为准,2021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入院的参保人员,其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均按新政策执行。为做好新老政策有效衔接,方便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和结算管理,2021年7月1日前入院、7月1日后出院的参保人员,其住院起付线按照原政策执行、报销比例按新政策执行。

二、住院起付线

临时外出人员住院起付线不区分病种和住院次数,职工医保为3000元/次、居民医保为2000元/次。

三、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分娩时,执行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同样标准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其中:职工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按原政策执行,且产前补助不予报销,其支付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产前补助予以报销(不包含临时外出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分娩限额按原政策执行,其支付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其他事项

参保人员开通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后,同时保留我市普通住院直接结算和个人账户药店、门诊购药直接结算业务,不保留我市普通门诊统筹、“两病”用药门诊、特慢病门诊、高值药门诊单独结算通道等结算业务。其中:门诊购药直接结算仅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算。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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