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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传播疾病,加强长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阳泉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根本,物理防制和化学防制相结合的综合防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确保鼠、蚊、蝇、蟑螂等主要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场所凡责任主体明确的,按隶属关系由具体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制订辖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工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部门负责车站、交通工具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收集处置场所、城市公共厕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水利部门负责公共水体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发改部门负责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屠宰场、畜禽养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爱卫会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级疾控部门承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应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医院、宾馆、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内容。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卫生整治、垃圾与污水处置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市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 市爱卫办要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专业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综合预防控制,化学预防控制中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品、器械,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办、各级疾控部门要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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