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2012年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达到人均29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50元。为了进一步扩大全州参合农民受益面和保障水平,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规范新农合工作健康运行,根据省卫生厅的总体安排,结合我州实际,州卫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全州新农合补偿方案》(讨论稿)。现将该《补偿方案》(讨论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讨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于2011年12月10日前报州卫生局。
E—mail:Lxzxhb2008@126.com 传真:6214881
临夏州卫生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2年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达到人均29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由200元提高到24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到50元。为了进一步扩大全州参合农民受益面和保障水平,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规范新农合工作健康运行,根据省卫生厅的总体安排,现将全州新农合补偿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全州新农合筹资标准
2012年按年人均290元的标准筹集。在年度筹资总额中按年人均70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其中60元(乡镇卫生院40元,村卫生室20元)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10元作为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二、调整全州新农合门诊统筹
1.扩大特殊慢性疾病和大额门诊补偿范围
将特殊慢性病和大额门诊种类在原来11种的基础上,再将慢性肾炎、肾透析、椎间盘突出、耐药性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癫痫、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器官移植抗异治疗等9种特殊慢性病和大额门诊纳入补偿范围。
2.提高特殊慢性疾病和大额门诊补偿比例和标准
特殊慢性病和大额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一律按80%比例报销。年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异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大额门诊封顶线提高到3500元,其他病种封顶线提高到3000元。
三、调整全州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
对全州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标准作如下调整:
1.起付线。起付线乡级医疗机构50元,县级医疗机构200元,州级医疗机构600元,省级医疗机构800元。
2.补偿比例。住院补偿比例乡级医疗机构90%,县级医疗机构80%,州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0%。
3.封顶线。报销封顶线乡级医疗机构6000元,县级医疗机构30000元,州级医疗机构40000元,省级医疗机构60000元。
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超过20%,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可根据临夏州卫生局临州卫[2009]16号文件精神进行二次补偿。
实行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比例最低保护政策,最低补偿额度不低于医药总费用的4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州外住院的费用(急重症除外),补偿比例降低20%。参合农民一年内连续两次住院,前后间隔不足一个月的,要到县(市)合管办审核备案,严禁分解住院。
四、调整全州新农合补偿范围
1.药品补偿范围:《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1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2.诊疗项目补偿范围:《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1年版)》规定的诊疗项目。
3.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2011年版)》中规定的属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和治疗项目类)和新增支付项目(120救护车费、急诊急救费用和输血和血液制品费用)一律按60%的比例补偿。
4.对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耐药性结核病、先天性耳聋、重症精神病等8种农村重大疾病施行单病种付费方式,按照省卫生厅甘卫农卫发[2011]3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定额补偿。
五、调整全州新农合优惠补偿政策
1.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75岁以上老人、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特殊人群由民政、计生等部门代缴参合金。上述人群在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取消起伏线,在县级、州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
参合农民享受各项新农合优惠政策后的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90%。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层实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中全额报销,对省卫生厅公布的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全额报销。
3.对住院正常分娩实行定额补偿。计划内正常住院分娩费用乡级控制在600元以内,由降消项目补助400元,新农合补偿200元,县级控制在800元以内,由降消项目补助400元,新农合补偿400元,参合孕产妇分娩住院中,其新生儿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首次住院医药费用在其母亲的名下予以补偿。
4.全面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各县(市)将正常分娩、剖宫产、先兆流产、卵巢良性肿瘤、子宫肌瘤、腹股沟斜疝、单纯性胆囊结石、输尿管结石、单纯性阑尾炎、睾丸鞘膜积液、单纯性甲状腺瘤、前列腺增生、急性胃肠炎、白内障、扁桃体摘除、小儿支气管肺炎、婴幼儿腹泻伴脱水、锁骨骨折、股骨干骨折和尺桡骨骨折等20种病种实行单病种全额付费,具体由各县(市)严格按照临床路径,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合理定额标准。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