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政策要求,合理配备与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蒙药、中药饮片除外)。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享受政府给予的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鼓励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
(一)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备使用管理。
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65%。为了建立双向转诊与分级诊疗制度,满足广大患者的用药需求,在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的前提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新农合目录中,选择不超过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35%的非基本药物,并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蒙药,不计入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按中药饮片政策执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版)和按照《关于过渡时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卫药字〔2012〕581号)配备和使用的增配非基本药物。
(二)引导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公立医院要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合理配备与使用基本药物。二级综合和中蒙医院应达到40%左右,三级综合和中蒙医院达到25%以上,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比例下调5%,医院使用的蒙药不计入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三、强化药品配送的监督管理
各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管,制定药品配送企业的考核制度,重点对药品配送的响应率、到位率、及时率等进行考核,对配送不响应、不到位、不及时、不足量的企业要进行处理,要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四、加强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点加大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的使用纳入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行风建设、惠民便民利民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等级评审、业务工作督导检查、财政补偿挂钩。发现超范围、超比例使用药物等违规行为,要对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做好合理用药培训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继续加强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规定要求,巩固基层培训全覆盖成果,培训工作逐步向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嘎查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蒙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积极发挥蒙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
(二)广泛开展基本药物使用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用药观念,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