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1〕10号)要求,我中心联合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26524元。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十七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26524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福建省立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