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审查决定,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药品经营活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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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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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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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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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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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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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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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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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俊德堂家家康益民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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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花梨镇花梨大街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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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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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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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DA52012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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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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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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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世海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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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城关镇马头寨农贸市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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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
(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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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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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DA52012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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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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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