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2月1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四部门发布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2021年10月15日,河北省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健委、医保局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药监规〔2021〕1号)。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网上交易。各省级医保部门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可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为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范围、医保支付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一)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范围。医疗机构销售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工作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药采平台采购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且与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品种,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同一名称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