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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粤府〔2017〕55号)、《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现基金统筹使用,提高基金共济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原则

    居民医保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属地管理和经办服务。

    二、基金统筹管理

   (一)基金管理。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征收的居民医保保险费、财政补助等收入按规定及时划入市财政专户。居民医保基金当期收入及历年累计结余统一全市统筹使用,建立全市居民医保风险基金,按当年居民医保基金征缴收入(即个人缴纳和财政投入的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居民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等情况,结余风险基金滚存入统筹基金累计结余。

   (二)基金账户管理。

    1.市财政局设立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不设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独立的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独立的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居民医保基金的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管理和使用。

    2.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征收的居民医保保险费存入市财政专户。每年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缴费期内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征收的居民医保保险费收入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次年2月底前全部保险费划入市财政专户。非缴费期内征收的新生儿、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等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收入和账户利息收入,于当月末全额划入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医保收入户只核算居民医保基金的征收归集及划拨财政专户,不发生其他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年末余额清零。

    3.市直及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量预留1.5个月周转金(年终清算需增加的周转金除外)。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参照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预留周转性资金的调整办法对市直及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预留周转金进行调整。

   (三)基金支付管理。

    1.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的支出情况申请当月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编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申请表》,上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不作单独申请,支出预算申请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月1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各地将支出预算申请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每月3日前,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汇总的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资金从市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划拨至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

    2.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申请当月居民医保基金预算时,需将上月、上月累计的本级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实际支出情况,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财政局。

    3.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办法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政府配套资金划拨

    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按当年实际参保人数及规定的标准,将居民医保县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划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对年度居民医保县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划拨进行清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未及时足额拨入市财政专户的,市财政局将在9月起暂停拨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的居民医保待遇,所需待遇支出由该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政府(管委会)先行解决,待其负担的补助资金全部到位后再申请补拨。每年12月底,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逾期不划入或划入资金不足的,市财政局从当地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中抵扣,划入市财政专户。

    中央、省、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配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划入居民医保的市财政专户。

    四、责任分担机制

    强化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居民医保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监督管理,保障居民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强化全民参保责任。

    按省政府要求,确保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征缴任务),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参保人数具体以市政府下达的征缴任务为准。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必须按未完成征缴任务数弥补未完成征缴任务所形成的资金缺口(包括未完成人数缴费金额及各级财政补助金额),弥补后视同完成当年征缴任务。对拒不弥补未完成征缴任务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全市赤字部分由未弥补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政府(管委会)分担。

   (二)基金赤字分担。

    风险基金全部支出后,居民医保基金全市当期收不抵支出现赤字的,全市赤字部分由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按以下规定分担:

    1.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2.转让或提前变现基金投资产品。

    3.全市赤字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当年属地参保人医保结算费用总额的比例给予补贴。

    4.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或待遇支出。

   (三)基金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弥补未完成征缴任务的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于次年2月底前划入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承担当年赤字的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于次年6月底前划入市财政专户。逾期不划入或划入资金不足的,由市财政局从当地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和市财政补助资金中抵扣,划入市财政专户。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肇府办函〔2015〕12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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