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市直及省驻济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临床路径管理
1.合理确定临床路径病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充分研判近三年各临床科室出院患者情况的基础上,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优先将各临床科室出院人次排名前五位的病种纳入临床路径管理。2017年年底前,全市三级综合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要达到300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达到150种以上,其他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病种数。
2.科学设计临床路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参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指导原则,确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具体路径。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确定实施的临床路径病种需经市卫计委备案后实施;其他医疗机构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3.严格实施临床路径。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确定实施的临床路径病种,必须完整嵌入到内部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每个操作环节、路径步骤完整准确。否则,视为无效路径。对确需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变异或退出临床路径的病例,临床科室主任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报备后方可实施。2017年年底前,全市三级综合医院符合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入组率达到50%以上、入组完成率达到70%以上;二级综合医院符合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入组率达到80%以上、入组完成率达到70%以上。
4.定期报送制度。实行月报告制度,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务必于每月13日前,将上一个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详见附件)报送至市卫计委、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公示公开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宣传栏、固定展板等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临床路径的重要意义和实施病种,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未严格执行公开制度的临床路径病种,不予认可。
6.积极推进按病种收费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实施临床路径的基础上,参照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17〕25号)文件精神,确定一批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对符合条件纳入临床路径的出院患者,医疗机构收取的住院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按病种收费最高限价。2017年年底前,全市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低于100种。具体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请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市卫计委、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也要在医疗机构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
1.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严格落实省卫计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及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鲁卫医字〔2017〕54号)精神和有关药品采购要求,按照“应采尽采”的原则,除麻醉药品等国家另有规定的药品外,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必须全部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网上采购、统一结算,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实施“两票制”。
2.严格执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严格落实血管介入类等十个类别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凡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耗材品种,医疗机构必须在省平台上采购中标产品,进行网上交易。各级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已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非中标产品。
3.建立定期通报和约谈制度。市卫计委将进一步整合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职能,定期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对连续两次通报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和曝光制度,结果纳入对县市区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内容。同时,加大对医务人员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违法违纪事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办理。
三、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
1.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全市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市要求,将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下同)作为临床首选药物,并逐步达到一定配备使用比例。确因诊疗需要配备使用中标产品以外的药品,应经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确定,通过省平台集中采购。
2.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按照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鲁卫药政字〔2017〕7号)文件要求,遴选部分非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非基本药物的遴选使用,要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为重点,坚持防治必需、临床首选、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按照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
3.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各项制度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省卫计委《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鲁卫医字〔2017〕26号)要求,严格实行抗菌药物目录备案制,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严格限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加强医师处方权限管理,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要不断加强重点科室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监控管理,对医疗机构中抗菌药物临床使用量大、使用级别高、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症监护病房(ICU)、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科室,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进行重点专项抽查点评。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4.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药品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抗菌药物及其他药品临床合理使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定期督导检查,医疗机构自查应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以上三项重点工作将纳入全市二级以上医院等级评审、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备案等事项的前置条件,采取“一票否决”制。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得向市卫计委提交有关评审评价、申报备案等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临床路径实施情况统计表/upload/201710/16/201710160933229203.doc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