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卫体改发〔2016〕205号
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监管局: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监管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监管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0月12日
黑龙江省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
不合理增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5〕8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和任务,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强化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推动实现医疗费用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协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控制医疗费用总量增长速度,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用占比,优化公立医院收支结构,实现良性运行。
2、坚持内外兼治、强化监管,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控和公开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
3、坚持系统治理、防治结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逐步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疾病防控和健康管理,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运行效率。
4、坚持立足实际、分层分类,从区域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强化费用调控,根据不同地区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医院的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9.52%以下,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定期公示监测指标,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到2017年底,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9.28%以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 主要措施
控费基数以规划内的上一比较年度数据为分母,规划内新增(如规划内新增基本建设项目、设备配置等)、裁减部分(按照规划拆分或改革裁减的设备、科室等)不计入当年控费测算基数分母,也不计入分子。规划内新增或裁减部分正常运行后,分别计入下年度控费测算基数分母和分子。规划外的部分全部计入分子,但不计入分母。
(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1、合理把控床位规模。按照《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严禁擅自增设床位、扩大建设规模。
2、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原则上二级以下公立医院医疗功能用房建安工程造价控制在当地同类型住宅建安工程造价的2.5倍以内,三级公立医院控制在3倍以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规模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规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公立医院病房建设应当以3—6人间为主。
3、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准入。严格实施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鼓励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加强大型设备使用评价和监督管理。
4、严格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强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和医疗机构执业主体责任,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合理引进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开展与功能定位不符的诊疗技术和临床效果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引进及应用。
5、严禁举债建设。切实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等的投入政策。对于公立医院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或需要贷款建设的在建项目,要暂缓建设,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复审,并由同级政府负责保障建设资金后方可实施。
(二) 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1、推行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国家新制修订疾病的临床路径,进一步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2016年,80%以上的二级医院、全部三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二级公立医院50%的出院患者、三级公立医院30%的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2017年底,二级公立医院70%的出院患者、三级公立医院50%的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2、严格诊疗行为监管。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等制度。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抗菌药物用药量靠前的品规及处方医生进行公示,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强化对医药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的诊疗行为监管。不断提高大型影像设备检查的阳性率,医学影像诊断与手术后诊断符合率总体达90%以上。
3、强化用药监控与评价。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
4、完善人事薪酬制度。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作为医务人员评优、评先、晋升、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
1、加强预算约束。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严禁将收入指标分解到各科室。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医院收支总量和结构,以及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项目、人员经费等支出情况。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
2、控制运行成本。公立医院实行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将医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延伸到科室,加强科室医疗费用控制、成本控制分析和管理。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2016年底前所有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规范医用耗材准入审核管理及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四)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
1、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我省实施方案,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式,全省公立医院在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集中采购。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公立医院及其负责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体系。
2、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依据《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黑卫药政发〔2016〕99号)公立医院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进行阳光限价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回溯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检验等行为。
3、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耗材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耗材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耗材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严厉查处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提高基本药物配合使用比例。加强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全省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分别达到30%和20%以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较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个百分点。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制度。
(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1、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系统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有病种全面实行支付方式改革。鼓励推行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2016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40%以上的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到2017年,全面实施复合型付费方式。
2、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在规范日间手术和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对高额药品和耗材进入医保目录库进行严格的经济学评价及审查。
3、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完善并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和部门间、地区间的数据共享,探索建立异地协查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六)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纳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进行补偿。将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2016年,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在2015年的基础上下降3个百分点;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
2、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严格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费用,以及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等费用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3、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保证医保基金按规定及时结算。
(七)构建分级诊疗体系。
1、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依据《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着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通过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2016年,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达标率达到93%以上,县(市)政府驻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达标率达到79%以上;全面完成县域内医联体建设,推开城乡之间医联体建设。
2、完善分级诊疗政策体系。以患者为中心制定分级诊疗规范,完善医疗、医保、医药、价格等方面配套政策。调整完善我省区域医疗联合体模式,健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对签约慢性病患者实行门诊长处方制度。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2016年,城市家庭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
3、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以及医疗机构与独立检查检验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4、推动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力争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减少和下沉普通门诊服务,实现普通门诊占比逐年降低。到2016年底,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20%以上,城市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的比重降低到20%左右,分级诊疗试点地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
(八)实施全民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
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综合防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提高慢性病防治水平。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实施全民健康促进战略,大力推进健康龙江行动,全面落实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健康行为促进行动、科学饮食推广行动、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等“五大行动”和30项具体计划,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改善城乡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从源头上控制患病率和医疗费用增长。
三、建立医疗费用控制考核问责机制
(一)加强医疗费用监测。省卫生计生委明确主要监测指标(见附件),各市(地)、省直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本方案明确的主要监测指标为基础,建立区域内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各地医疗费用监测体系要以信息化为基础,充分利用医院和医保信息系统抓取监测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全面。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监测指标的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跟踪分析,提出改进意见或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严禁通过“将住院期间药品诊疗费用分解到门诊”或“分解住院”等违规方式规避医疗控费监测。
(二)确定医疗控费目标。各地要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的历史情况、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诊疗特点、物价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根据省定目标,科学测算,合理分解确定辖区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的年度和阶段性目标。2016年度各市(地)、省直管县和省直医院控费目标已于7月份下达,此后每年控费目标于第一季度末下达。
(三)加强医疗费用排序和公开。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公立医院费用指标监测情况,建立医疗费用监测按地区、按医院定期排序和公示制度,形成医疗费用监测季度、半年和年度分析评估报告,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费用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卫生计生委将每半年公示一次各市(地)、省直管县和16家省直医院主要监测指标和各市(地)排序情况。
(四)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格的医疗费用考核评价制度。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提高控费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要将控费目标实现情况与公立医院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投入、重点学(专)科建设投入、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等挂钩。对于控费目标排名靠前的医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根据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将医疗费用控制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的重要依据。对未达到控费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暂停上述资格,经整改符合要求后再予启动评审及审批新增床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合理诊疗行为作为对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执行情况与医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并纳入医疗服务信息化监管体系统一监管。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落实对公立医院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把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总控指标纳入政府医改年度责任目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控费目标和相关工作任务,完善监督考核办法,形成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对控费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监管、检查指导。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在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财政投入和医保引导调控等方面的作用,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药品供应、公共卫生、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各级公立医院要强化责任担当,落实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加强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医疗费用控制工作进行督导,对工作措施不力、不能完成医疗费用控制目标的,要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并通报批评。
附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主要监测指标及说明。
附件
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主要监测指标及说明
一、主要监测指标
|
医疗费用相关指标 |
指标要求 |
1 |
医疗费用增长 |
实现确定的医疗费用控制目标 |
2 |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 |
监测比较 |
3 |
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 |
监测比较 |
4 |
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 |
逐步降低 |
5 |
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 |
逐步降低 |
6 |
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 |
监测比较 |
7 |
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 |
逐步降低 |
8 |
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 |
监测比较 |
9 |
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 |
逐步降低 |
10 |
住院的人次人头比 |
监测比较 |
11 |
手术类型构成比 |
监测比较 |
12 |
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
监测比较 |
13 |
住院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 |
监测比较 |
14 |
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 |
逐步降低 |
15 |
检查和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 |
逐步降低 |
16 |
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 |
逐步降低 |
17 |
挂号、诊察、床位、治疗、手术和护理收入总
和占医疗收入比重 |
逐步提高 |
18 |
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 |
逐步降低 |
19 |
平均住院日 |
逐步降低 |
20 |
管理费用率 |
逐步降低 |
21 |
资产负债率 |
逐步降低 |
二、指标说明
(一)医疗费用增长即医疗机构医疗总收入增幅=[(医疗机构本年度住院收入+本年度门诊收入)-(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收入+上年度门诊收入)]/(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收入+上年度门诊收入)×100%,用于反映医疗费用年度总体增长情况。
(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门诊收入/总诊疗人次数,用于反映医院门诊病人费用负担水平。
(三)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住院收入/出院人数,用于反映医院住院病人费用负担水平。
(四)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本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100%,用于反映医院门诊病人费用负担增长水平。
(五)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本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上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上年度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100%,用于反映医院住院病人费用负担增长水平。
(六)10种典型单病种例均费用:确定病毒性肝炎、糖尿病、重症冠心病、脑梗塞、脑出血、高血压、肺感染、乳腺癌、肺癌、胃癌等10种常见多发疾病为监测病种,对各医院各病种收治病例的平均医药费用进行统计,用于反映各医院相同或类似病种平均诊治费用的差异。
(七)参保患者个人支出比例=参保患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就医医疗费用×100%,用于反映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水平。
(八)医保目录外费用比例=参保患者就医医保报销目录外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就医医疗费用×100%,用于反映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及医院诊疗和用药合理性。
(九)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占比=城市三级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本医院诊疗人次,普通门诊是指副高职称以下医师提供的门诊服务,反映病人就医流向。
(十)住院的人次人头比=期内住院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