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
为做好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脱贫成果精准防贫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制度范围有关解读的通知》和《广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医保扶贫政策有关解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医疗救助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脱贫攻坚期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对应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规定的一、二、三类人员救助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不属于特困、低保、低收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第四类人员并按本文规定的住院、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二)脱贫攻坚期间,边缘户纳入第四类人员并按本文规定的住院、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扶贫部门定期向医保部门提供最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边缘户名单及已退出的名单,医保部门及时更新人员信息,确保相关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第四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一)常规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颇内手术治疗等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支付限额再增加1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三)第四类人员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当年累计仍超过2万元的,超过2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在常规住院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支付限额再增加1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20000元。
(四)第四类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报销比例已达90%的,不再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类人员中的边缘户住院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已达90%的,不再给予医疗救助。
(五)住院医疗救助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手续的,予以住院医疗救助,不按规定转诊或备案的不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四、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患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第四类人员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并扣除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捐助后,剩余的的合规医疗费用计入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一)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按应计入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合规治疗费用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三)第四类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报销比例已达80%的,不再给予医疗救助;第四类人员中的边缘户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报销比例已达80%的,不再给予医疗救助。
五、参保缴费补助
第四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补助所需资金可从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未脱贫户、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比例为100%;
(二)不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为60%;
(三)2014、2015年退出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比例为30%;
(四)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比例为30%;
(五)第四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予以医疗救助。
六、医疗救助业务办理
依托全区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第四类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在统筹区域外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医保经办机构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二)稳妥推进,及时总结。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资金管理、运行规范等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持序推进。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三)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项政策衔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共同把医疗救助做好。?????????????????????????????????????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通过多种宣传形式,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贵港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扶贫和水库移民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