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的规定,经我局审查,拟办医疗机构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符合规定要求,拟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自2018年08月10日至2018年08月19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6122号 邮政邮编:250014
特此公示。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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