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医保发〔2021〕15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健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医疗保障基金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9 号),结合巴中实际,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巴中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巴中市公安局
2021年6月18日
巴中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医疗保障基金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1〕9号)等规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将涉嫌医疗保障欺诈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的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
二、医疗保障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审批。
医疗保障部门正职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三、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 24 小时内将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及
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应同步录入一体化政务平台行政处罚系统和行刑衔接系统。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 号)接收,并出具书面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收案件的 7 日内书面告知移送的医疗保障部门补正。
五、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予立案的,应当将案卷材料及时退回。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部门。
六、医疗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后续的案件侦办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完结后,应当书面告知移送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七、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对下级医疗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特别是侦办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对未移送、侦办不及时的涉嫌犯罪案件,上级部门可以派员联合督办。
八、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医疗保障部门可能存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可以向医疗保障部门查询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移送建议。
人民检察院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建议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 3 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九、人民检察院对于医疗保障部门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并向其备案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立案、立案后又撤案的案件,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及侦查活动监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十、医疗保障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外,对尚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25号)的要求予以处理,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处理书抄送移送案件的医疗保障部门。
十一、公安机关对自行侦查发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处理。
十二、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移送医疗保障部门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
十三、医疗保障部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移送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十四、医疗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研究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分析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十五、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就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咨询的机关或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
十六、医疗保障部门对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故意销毁证据,需要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予以处置。医疗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发挥震慑作用。
十七、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大案要案,要集中优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查快破。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侦办,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办案,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十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的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按年度互相通报和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情况。加强医疗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分析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和执法水平。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督促检查下级医疗保障部门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及查办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十九、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院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一、本制度由市医疗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