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拟于2020年7月中旬召开《关于完善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员共17名,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医学专家2名、国家谈判药品相关企业代表2名、群众代表5名、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2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人员4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群众及企业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报名先后顺序产生,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职业等);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邀请参加。
(三)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人员等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规定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或聘请。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于7月15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 系 人:任文浩
联系电话:0471-6606119
传 真:0471-6908691
电子邮箱:nmgyyfwglc@163.com
联系地址:新华大街53号 内蒙古劳动力市场 内蒙古医疗保障局613室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