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局:
现将《2015年新农合及农村基层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 3月 3日
2015年新农合及农村基层卫生工作要点
2015年我市农村基层卫生工作总体要求是:按照省、市卫生计生委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推进和强化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和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一、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
(一)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
1、按照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要求,提高沈阳市新农合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全市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9%以上,做好农民缴费补缴工作。各区、县(市)要根据《转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沈财社〔2013〕720号)文件要求,做好新农合配套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本级配套资金于9月20日前全部到位。
(二)调整门诊及住院报销比例
1、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30%以内,原则上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垫付报销。
(1)普通门诊: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确定一所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村级门诊报销比例不超过80%,封顶线可以设定为60元/人/年,以家庭为单位共享使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不超过50%,封顶线不超过400元。通过乡镇卫生院转诊,患者到区、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补偿比例不超过40%,封顶线不超过300元。
(2)门诊特慢病工作。参合农民持特慢病证,可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不超过60%,年累计封顶线不超过4000元。获得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称号的单位,通过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可为服务区域内特病患者提供门诊特病服务。患者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就诊,补偿比例不超过60%,年累计封顶线不超过1000元。
(3)区、县(市)外急诊抢救患者,报销比例不超过45%。
2、住院补偿
对于符合住院报销条件的患者,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
(1)县级0-5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50%,500-30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75%,3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不超过80%。
乡级0-4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40%,400-15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80%,15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不超过85%。
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增加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付费补助资金所占比例,对通过等级评审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定额补偿,对未通过等级评审的乡镇卫生院实行限额补偿。
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可到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55%,省级(包括省外)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不超过45%。
(三)发挥大病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障作用
1、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共2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此基础上,将肝癌、膀胱癌、甲状腺癌、再障、儿童脑瘫纳入我市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苯丙酮尿症患儿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省妇幼保健院、沈阳市妇儿保健中心及各地区妇幼保健机构。
患者按照就诊及转诊程序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合规费用中限额(含限额)内部分按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补偿,限额以上部分按当地确定的补偿比例执行。新农合支付范围之外的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也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2、按照省卫计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4〕57号),提高新农合大病筹资标准,争取达到25元以上。2015年将在总结上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探索采取分段递增的报销模式,对于自付费用较大的农民将给予更多的补偿。
(四)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和服务模式创新
1、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一是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要完成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付费等为主并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病种全覆盖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二是依托市级平台,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开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改革,并逐步覆盖重大疾病保障病种。实行出院即时结报,落实省、市、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差别化报销政策,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三是探索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总额预付。
2、利用和依托现有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各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通过合署办公、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为参合农民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2015年要实现统筹区域内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和大病商业保险制度 “一站式”服务全覆盖。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探索为参合农民提供异地结算服务。
(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1、各地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基金的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本级年度审计制度,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行,防范基金风险。
2、各地区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资金,及时对参合农民给予报销补偿。
3、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主动会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加大对乡、村两级门诊和县、乡两级住院及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审核力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落实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财务会计电算化集中监管。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律和诚信评价机制,根据诚信等级调整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的支付比例。
二、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推进乡镇卫生院健康发展
1、全面落实我市《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地区在总结2014年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方案要求研究确定2015年工作计划并按步骤实施。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服务功能。市卫计委将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通报,检查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2、积极开展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依据自愿原则,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凡申报“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及“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的单位必须通过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获得“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的单位所在地区将给予年度考核加分。“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将在新农合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二)落实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1、完善布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乡镇卫生院回收工作,年底前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目标。铁西区、辽中县要按季度上报进展情况,加强工作的协调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整合资源。在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基础上,落实“六统一”政策,加强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依据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要求,力争在队伍建设及吸引医疗卫生人才、基层机构编制及薪酬改革、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村医保障政策、基层机构建设、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以及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等方面有突破、有措施。
3、创新形式。继续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以乡村医生为纽带、以乡镇卫生院为后援的“村医+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团队服务模式,一个乡镇卫生院团队负责若干乡村医生。综合运用新农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助政策,鼓励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加强绩效考核。年底前,苏家区作为首批试点签约服务单位要力争取得突破。签约服务要覆盖全市所有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努力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
4、技术推广。组织开展基层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和培训活动。扩大远程心电监测与会诊适宜卫生技术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覆盖面;在乡镇卫生院层面上开展高血压、糖尿病以及医疗安全等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稳妥推进乡镇卫生院血液透析室建设。
三、落实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2014年沈阳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人/年。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全面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4〕53号)要求,做好农村基本卫生公共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调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积极性,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监督。
(二)规范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关于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具体要求实施,加强监督和指导。全市实现电子档案的有效运行,重点监管健康档案的连续性、有效性、规范性。市卫计委将组织定期检查,通报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