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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0 信息来源:查看

2025年2月25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医保联发〔202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保基金监管的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于2024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就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省医保局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会同省卫健委、省药监局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领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0章50条,对管理对象、各方责任、登记状态、记分标准、记分处理、修复措施等方面做了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管理对象,将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纳入管理对象,医疗医药机构跟医保经办签订协议后,相关人员就被赋予了支付资格。

    二是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点医药机构等各方责任。

    三是明确了登记备案内容、登记备案状态(正常、暂停、终止),正常的医保基金予以结算,暂停或终止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是明确不同记分情形的记分标准,按照12分驾照式记分规则,分1-3分、4-6分、7-9分、10-12分四个档次,且记分信息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联动、全国共享可查。

    五是明确了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记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暂停医保支付资格、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等管理措施。

    六是明确了已记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减暂停期限等修复途径和措施,引导相关人员强化合规理念,主动合规。

    四、关键词解释

    医保支付资格:是指相关人员依据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而取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资格(不涉及行政准入和事前备案)。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保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

    解 读 人:庄雨岢

    联系电话:0571-8105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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