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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调整新农合用药目录具体事宜公告
发布时间:2011/07/19 信息来源:查看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目前我区新农合实际补偿水平低的状况,经自治区新农合技术指导组会议研究,确定调整新农合用药目录。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原则。参照现行自治区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将目前新农合用药目录中不在居民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剔除,同时针对目前实际报销比例低的病种,从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中选择部分药品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
二、调整范围。根据目前我区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普遍不足50%的疾病报销情况,包括心脑血管、肿瘤、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眼科、妇科、精神科等疾病扩充用药目录。
三、凡治疗上述疾病并已列入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且未列入新农合用药目录的药品,需生产厂家提供药品使用说明书,务于2011年8月20日前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302
邮        编:010055   
联系电话:0471—6946820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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