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规范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权利,落实国家强调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全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齐和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药品和《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148种药品,共计455种药品。
二、国家基本药物药品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内、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满1000元的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额报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三、做好国家基本药物药品费用结算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实予以结算;非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
四、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基本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根据病情开具处方,确保医疗安全。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理由。
五、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程序。参保职工和参保城乡居民应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规范进行就医,若持上一级医院的处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药,必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程序,挂号后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
六、保证国家基本药物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按照中标价格销售,不得有任何加价。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杜绝浪费,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低廉的用药服务。
七、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健全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电子账目,按季定期盘点药品库存,并将盘点结果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确保用药安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因病施治,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
九、落实考核制度。市、区卫生局要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绩效工资挂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使用。
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导致收入减少等因素,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常运行。
十一、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有效的宣教机制,做好医务人员和广大市民的宣传引导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更大程度地了解、接受并支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和合理临床用药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普及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习惯,使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二、本意见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