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发〔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基本医 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意见》( 台政办发〔2010〕134 号),以及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0〕178 号) 精神,制定本实施 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工作目标
加快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建设,今年 9 月底前实现全 市所有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与市级平台联网运行, 10 月底前实现市级平台与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对接; 加快社 会保障卡发放工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作为首轮发卡对 象; 建立和完善异地就医监管服务办法,规范业务经办操作流程。 医保 “一卡通”实施后,全市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障卡》(包括具有社会保障卡功能的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可在台州市范围内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联网的省内定点医 疗机构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二)基本原则
1. 统一政策。全市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及办法。
2. 统筹规划。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设计开展工作,市、县(市、区) 联动推进。
3. 规范管理。医保“一卡通”业务管理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实 行全市统一,按照标准、规范、公开的经办流程,实施有序、人 性化的服务管理。
4. 稳步推进。对异地就医者,率先在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中推开,并逐步推进至全市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适用范围
台州市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区域(指参 保人员到参保所在区域以外就医) 在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和省内 “一卡通”定点单位持社保卡就医(含门诊治疗、住院治 疗和特殊病种治疗),通过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实时结算。
有条件的县(市、区) 可拓展到其他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三、主要内容
( 一)定点单位
全市及省内 “一卡通”定点单位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并向 社会公布。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应在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定点 单位进行。
台州市、各县(市) 人力社保部门已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二 级(含二级) 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确定为全市 “一卡通”定 点单位; 二级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提出 “一卡通”定点申请的,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由各县 (市、区) 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定。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全省 “一卡通”定点 单位目录确定我市市外省内的 “一卡通”定点单位。
定点单位的管理办法暂按市和各县(市) 现行规定执行。
(二)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标准(市级统筹统一标准的按市级统筹规定) 执行。全市 统一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并实行统一的编码 管理,不得自行调整或另行制定。
( 三)就医凭证和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需使用本人的社保卡和基本医疗保险 证历本。参保人员到市外省内 “一卡通”定点单位就医的,需办 理转外就医核准手续。
( 四)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参保地 原信息系统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 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用异地结算系统进行即时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就医 定点单位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 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地医 保经办机构与相关定点机构进行结算。
(五) 费用审(稽) 核
异地就医的医疗服务和就医行为统一纳入就医地医保经办 机构统一监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 保经办机构负责审(稽) 核,经审核确认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在与定点单位结算时予以扣除。
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相关审核情况及时反馈给参保地 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应及 时通知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
( 六)费用清算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就医地医保经办 机构垫付。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负 责全市各参保地之间及跨台州市域异地就医费用的清算管理工 作。市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发生的就医费用,按时清 算出各医保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收回的医疗费用,并告知相关经 办机构。各医保经办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支付应付费用。
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医疗费用清算户,专门用于异地就医的医保基金(包括城乡居民 医保基金) 结算清算。
(七)支付准备金管理
各统筹地区按上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额的 1%提取市级支付准备金,提取额的 50%留存各统筹地区用于垫付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周转,5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在每年 6 月底前,将上年度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的应 缴支付准备金足额划转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首次筹措时 间为 2011 年上半年,于 9 月底前到位。
市级支付准备金限于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使用, 只允许拨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户。
四、工作要求
2011 年实现医保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是省政府、市政府 确定的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事关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 广、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抓紧抓实。
( 一)部门职责。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医保 “一卡通”服务管理办法,做好管理服务 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此项工作所必需的资金, 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制定异地就医资金结算、划拨和清算管理规定;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项目建设配 合和日常医疗服务管理;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共同推进医保 “一卡通”工作。
(二)分级负责。各县(市、区) 要建立医保 “一卡通”领 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医保“一卡通”项目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要按照 “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医 保 “一卡通”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单位具备 必需的网络条件,确保医保 “一卡通”联网结算工作正常进行。
( 三)加强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 实加强对医保“一卡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一卡通” 工作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市政府将把医保 “一卡通”实施工作 纳入对县(市、区) 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 四)建设资金。 医保 “一卡通”及其配套项目建设资金,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级和各县(市、区) 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市财政负责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的相关资金,各县 (市、区) 财政负责本地区信息系统改造及异地就医接入系统建 设的相关资金。定点单位的信息系统接 口改造、刷卡机具更换等 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定点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