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市局制定了《2018年全市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日
2018年全市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市药品流通环节药品质量监管,强化安全风险防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总局《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安徽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和《2018年全省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责任明确、统一标准、严格执法”的原则,整顿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控药品安全风险,保障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
二、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和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等。
三、飞行检查的组织
(一)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并指导县区局开展飞行检查工作。配合省局组织的飞行检查;对全市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飞行检查覆盖率100%,零售企业(连锁门店)覆盖率5%;对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飞行检查覆盖率100%;对各县区医疗机构的飞行检查不少于5家。
(二)县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各县局对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飞行检查覆盖率100%;各县区局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飞行检查覆盖率10%;各县区局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的飞行检查覆盖率10%。
(三)市局开展的飞行检查,由被检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检查。
四、飞行检查的程序
(一)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由2至3人组成。市局组织的飞行检查,检查员从本市GSP认证检查员中抽调;县区局组织的飞行检查,检查员从辖区内GSP认证检查员中抽调。
(二)检查前,应制定具体飞行检查方案。内容应包括检查企业、时间、人员、内容、要求等。
(三)检查时,应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明确检查结论。
(四)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企业反馈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予以注明。
(五)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飞行检查报告,检查组长应将检查情况向安排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同步在市、县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五、飞行检查的重点
(一)重点企业(单位)
1.上年度因存在严重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2.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药品经营的;
3.药品监督抽验不合格的涉药企业(单位);
4.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
5.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
6.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企业;
7.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单位)。
(二)重点内容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6.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非法回收药品、超范围(方式)经营、执业药师“挂证”、购销票据管理、计算机系统功能、药品销售管理(重点检查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规定禁止销售药品执行情况等。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在飞行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GSP规定的企业,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第45条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按许可权限撤销GSP证书,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二)对飞行检查中发现有一般缺陷项目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复查。
(三)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认真做好记录,需要立案查处的,由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由市局组织的检查,可责成县、区局立案查处,县、区局应当及时立案,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重大案件或跨地区案件应移交市局稽查支队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市局将根据各县区局上报的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单位)飞行检查结果,结合市局组织的飞行检查情况,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七、具体要求
(一)各县区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找准并认真分析本地区药品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保证飞行检查工作质量。
(二)飞行检查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客观记录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得含糊或隐瞒,对查实问题不处理、不公开、不上报,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 对因歇业、地址变更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飞行检查的,检查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 检查人员实施飞行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履行检查职责,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五)本年度飞行检查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各县区局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市局。
联系人:李松(电话:3016307,邮箱:130452989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