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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监局关于做好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7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近日,省政府印发《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赣府发〔2020〕20号),明确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有行政权力事项58项、取消7项、下放层级实施1项、调整权力类型和事项名称2项,明确“今后,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由省政府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调整”。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现就贯彻赣府发〔2020〕20号文件精神、做好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和取消、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各单位、各处室要认真对照《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中的《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见附件1),按照“行使层级”和工作职责一一认领行政权力事项,并抓好有关实施工作。涉及权限划分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今后,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清单由省局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履行相应的统一编制、管理和调整职责。

   二、扎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在4月10日前承接落实到位;根据当地政府安排,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的,市场监管局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企业群众知晓承办部门、明晰办事地点;省局原承办处室要加强指导,确保规范运行、利企便民。对调整权力类型和事项名称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按照调整后的权力类型和事项名称做好服务。

   三、及时修订发布办事指南。各单位、各处室要按照《药品监管系统统一行政权力清单》确定的主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层级等编制或完善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办事指南,并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行政权力子项仍需分解添加办理项的,由权力事项履行处室、单位本着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原则,明确办理项的具体名称,并编制发布相应的办事指南。省局本级所有依申请类事项的办事指南,应当在4月10日前完成修订发布,行政处罚类和行政检查类事项的办事指南,另行通知明确编制分工和时间节点。各设区市参照前述时间节点,按照当地工作安排,尽快完成相关修订发布工作。

   联系人:郭波,0791-88158108。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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