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2011年新农合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等三项资金提标的通知》(琼财社[2011]672号)要求,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各地财政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个人缴费增加20元原则上2012年到位,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将其个人参合缴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鉴于我省目前医改任务相关指标基本达标,2010年住院受益面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大,存在大幅上涨空间,基金风险大;我省次均住院费用高,且上涨快,基金压力大;加上医改新任务、新项目需基金支持等原因,2011年各市县原则上不应再提高补偿标准和封顶线。
四、原则上门诊统筹仅限于在乡、村两级基层医疗机构开展。
五、各市县要积极探索,推进新农合支付制度和经办模式的改革。要全面推进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的实施;要根据实际开展门诊总额付费制度,精心测算,按要求合理分配门诊统筹基金;要在实行病种限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支付制度改革。
六、各地要大力宣传政府提标政策,引导农民积极参合,确保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后参合率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