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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13 信息来源:查看

刘贵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医保部门高度重视稳步提高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参保人员总体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根据“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6月,全国已有2400多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了医保定点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抓紧修改完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对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在内的公立、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一视同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于2016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截至2019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的参保人数达9815万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10万人。

     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较好,制度的保障功能和外延功能初步显现。一是切实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费用个人负担30%左右。二是促进了护理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超过3700个,护理服务机构人员约15万人。三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了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通过居家、社区、护理机构护理服务得到满足,降低了失能人员住院率。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在更大范围检验制度成效,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综上,按照现行的制度设计,基本医保主要是为参保人员疾病医疗费用提供保障。通过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符合条件的长期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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