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2012〕34号)和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资金。对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局机关各处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中医药传承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统筹兼顾、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处是专项资金分配主体和指导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负责拟订本处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立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的预算执行意见;拟订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初步意见、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进行总结评价;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负责汇总审核各处专项资金的预算申请、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协调委财务处争取资金,指导各处执行预算;负责汇总审核中央补助地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对局机关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清理和归并局机关的各种专项资金;综合指导项目执行处进行绩效评价工作。由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直接负责项目资金的组织管理,按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提出和报批的程序是:各处(含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单位依据下达的资金预算指标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建议,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送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初审并与委财务处进行充分的沟通达成一致后,由业务处室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送局分管财务的领导复审后,呈报局主要领导,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报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申请,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省卫健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中医药发展规划、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等申请预算,确保预算申请与预算执行紧密结合、科学统一。
第九条??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由各处提出申请,按照零基预算的编制要求,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书》(按省财政厅规定模板),明确项目执行期限、资金规模建议和资金安排计划,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省财政厅规定模板)、设定绩效目标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设立相关的资料,一并送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按程序申报项目预算。
申请项目预算立项的资料应完整,项目预算资金测算应有详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凡缺项的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8〕67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 〔2019〕9号)文件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负担的项目资金,省级配套部分,相关各处在编制预算时,除按第9条要求的立项资料外,应增加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作为项目立项支撑。
第十一条按照零基预算的管理要求,各处按年度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申请的资金额度应与之对应并确保在预算年度内能实现全部支付。对需跨年度完成的项目任务,也应按年度所需资金进行申请,后续年度所需资金可列入后续年度支出规划随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报送。
第十二条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各处在编制省级专项资金(含中央补助省级配套)设立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类。
一般转移支付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应按“因素法”分配。也可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通过竞争性立项机制确定实施主体,资金直接下划至市(州)或县(市、区)。中央专项资金有明确分配办法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按以上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各处提出书面意见,送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报局领导,经批准按程序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2012〕34号)的规定报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追加
各处因省委、省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年中临时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局内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各处向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按程序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2012〕34号)的规定向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申请预算追加。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撤销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处应提交撤销专项资金申请,经局领导批准,按程序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2012〕34号)的规定向省卫健委、省财政厅报批。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时限需调整、追加、撤销专项资金的,应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限、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部门预算批复后,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根据委领导批示,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处。各处应按第七条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应包括:财政规定的资金分配表,资金分配的原则及说明,送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审核,由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报省卫健委与省财政厅有关处室协商意见,分管及主要领导的审批意见,党组会议研究意见。
第十八条??属于补助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资金,各处应细化分配到市(州)或县(市、区),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渠道下划。按省财政厅规定,一般应下达到市(州)进行统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直接下达到县(市、区)。
第十九条 ?属于中央补助省级配套的,中央补助到达后,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根据局领导批示,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处。各处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含国家提前下达资金)。在中央资金到达后,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应根据中央文件要求,进行梳理和分解,报经批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各处。各处应按第七条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卫健委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细化任务拟制资金细化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执行中,必须按照既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处应在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资金安排使用前,提出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报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初审,由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会签省卫健委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涵盖以下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应明确项目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等。
(二)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管理办法中的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部分明确采取的措施应包含:
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项目主管处配合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定期向规划财务与信心化处提交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和反馈绩效监控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项目主管处应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和计提项目管理费。确因实际需要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工作经费和计提项目管理费的,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另行申报,经批准后可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并在年初预算时从专项资金总额中切块划转用于此项工作。
未出台管理办法前,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可不予受理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中属于省本级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各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情况不留局本级使用,如因项目实施涉及对系统外拨付资金的,报省卫健委商省财政厅将资金留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按批准的方案支付;涉及局机关工作的,报经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同意后将资金留存使用。未经批准,留局本级使用的资金不得再下划市、县及委直属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处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6月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指标的60%,9月底达到预算指标的90%。除国家或省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支出的外,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预算执行未达到上述指标的处室,由局分管财务的领导约谈处室负责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处要按照中央、省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订项目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对项目实施效果、实施质量、资金使用、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自评和考核。第二十八条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要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
第二十九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与年度二级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制度。
(一)参照第二十六条规定,6月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未达到年初预算指标60%,导致项目资金被扣减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扣减1分;9月底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未达到年初预算指标90%的,导致项目资金被扣减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扣减1分;当年预算,当年未执行完毕,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部门收回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扣减2分;同一项目6月、9月、年底3次均出现资金扣减同时资金被财政部门收回的再加扣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2分,出现任意2次扣减的再加扣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1分。
(二)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划、使用的,每次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0.5分,多次出现最高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2分。
(三)未按规定及时完成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自评报告的,一次性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2分。
(四)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随意扩大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出现违规、违纪的,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10分。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报告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应及时梳理呈局主要领导审阅。
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应每半年向局党组会汇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处作为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要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各地、各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第三十二条 ?坚持重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事前检查与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相结合。
项目执行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前10日上报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市、县资金配套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检查力量,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