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卫生部令第93号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同时废止。现就我省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新调入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品种中,凡未列入2011年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见附件1),自2013年5月1日起调入“基层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平台”的《基本药物调入目录》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挂网限价采购。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挂网限价《基本药物调入目录》药品(含本次新增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调入品种),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采购药品总金额的30%。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出品种的采购与使用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中,原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但已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药品(见附件2),不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期要注意控制此类药品采购量,2013年5月1日起停止采购,库存量使用至2013年7月1日止。
三、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和货款集中支付。鼓励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院基本药物采购额应达到50%,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采购额应达到3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管,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备注栏内标注“Δ”号的,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四川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