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综合评审专家的通知
甘卫发〔2015〕38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属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为更好地适应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分类采购等相关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决定对原有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专家库进行扩增。同时,建立市、县两级药品和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家库的建立、共享和使用
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职责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38号)精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服务职能已转移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随着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设立,部分招采支持性职能随之赋予。药品分类采购中直接挂网采购也需要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设立议价工作专家团队。因此,此次药品和医用耗材专家库的增补,既是对省级专家库的补充,也是一并建立市(州)、县(区)评审专家库,做好市(州)、县(区)两级相关工作的迫切需要。纳入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将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综合评审专家库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 评审专家候选人的条件
评审专家库的专业将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0〕1538号)划分设置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药品专业分类增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副高级职称(县(区)、乡级医疗机构可放宽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满足规定的专业业绩要求(不含在职行政机关和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评审专家推荐数量及专业要求
(一)在原有评审专家的基础上,各省属医疗机构增补推荐10名药品及10名医疗器械评审专家。以市州为单位,药品评审专家总数应达到200名,其中市(州)直属及各县(区)医疗机构各20-40名;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各市(州)推荐总数应达到100名,其中市(州)直属及各县(区)医疗机构各15-30名;嘉峪关市、金昌市酌减。
(二)药品评审专家由药学和临床各学科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药学人员应占50%,从事药品采购熟悉药品价格的人员优先。医疗器械评审专家由医院医疗器械从业或管理及临床人员组成。其中,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的从业人员应占60%。个别药品和医用耗材评审专家可重复,医院管理人员可参与专家推荐。
(三)原评审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须进行补正,涉及内容有:专家职称职务、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变化。
(四)以市为单位进行名额分配、汇总、审核、上报医疗机构推荐的评审专家名单。
四、时间要求
为确保新一轮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完成各级专家库的建立,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遴选推荐工作。
联系电话: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药品采购处
0931-2909261 2909262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0931-4818123 4818227
附件:1.略
2. 药品和医用耗材评审专家补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