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辖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目录》。《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121个抗菌药物品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于8月1日前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目录》外抗菌药物使用。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使用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河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见附件2),并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严格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应填写会诊单(见附件3),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目录》于8月1日如期贯彻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省卫生厅将组织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全省通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王又红
联系电话:0371-65897781
电子邮箱:hnswst@163.com
附件:1、河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2、河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3、河南省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会诊单
河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