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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现将《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低价药品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清单确定。我委对《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药物调整目录》内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按照国家药监局规定的药品说明书标明的用法用量进行了日均费用标准的测算,确定了甘肃省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共计225种,其中西药85种,中成药140种。
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清单内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三、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四、低价药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由我委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情况属实的将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五、低价药品生产企业、社会零售药店、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六、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低价药品生产成本以及社会零售药店、各级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低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于不合理提价、价格调整幅度大、价格变动频繁的低价药品,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可纳入专项调查范围。对擅自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进行销售的药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七、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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