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医保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经办规程。
二、政策依据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3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医保字〔202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通道”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3〕11号)
三、出台目的
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基本医保制度更加公平、充分、可持续,促进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四、重要举措
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评估、确定、动态管理等各个环节。